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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程造价咨询 TIAN TONG YUAN在建设工程施工中,如建设方仅作出口头变更指令,施工方据此施工产生超额工程量,该部分能否计入结算、相应价款能否主张,需视具体情况而定:

一、证据充分时可主张
若施工方能够提供微信聊天记录、通话录音、监理或第三方证人证言等证据,或建设方已实际接收并使用超额工程且未提出异议,则可据此确认工程量并主张对应价款。
二、遵从合同约定
如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“工程量变更须以书面签证为准,口头指令无效”,则未补办书面手续前,超额工程量难以主张。只有事后与建设方补签变更协议,或通过书面函件获得其追认,方可纳入结算。
三、缺乏证据则难获支持
若施工方既无书面变更文件,也无任何其他证据佐证口头指令及超额工程量实际发生,且建设方在结算时予以否认,则该部分工程量通常无法计入造价,相应价款也难以主张。
参考条款:
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(示范文本)》(GF-2017-0201) 工程量计量原则
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、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
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》 第十三条第 (二) 项:
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 (含设计变更) 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,发包人不予计量。